(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星卯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季贵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85号青年创业园235ABCD室。法定代表人贾文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奥迦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