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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明奇与王同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奇,王同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明奇,男,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士虎。被告:王同海,男,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奇与被告王同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