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洋青与珠海市恒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洋青,珠海市恒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徐洋青,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02X。被执行人:珠海市恒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韩云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597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恒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20×××27内存款人民币18443.72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