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夏东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夏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春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辉,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夏东奎,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东奎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