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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号原告吴志明。被告张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