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号原告吴志明。被告张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