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士均诉李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均,李长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50号原告:李士均。被告:李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均与被告李长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士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士均减半负担250元。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