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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建松诉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松,李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5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松被执行人李小飞申请执行人李建松与被执行人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79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1042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小飞所有的皖EC17**号小汽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并交由江苏世贸泰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管。现因担保人籍宗明自愿对该车辆所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EC17**号小汽车一辆的扣押措施,自2015年2月16日起将该车辆交由担保人籍宗明(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06044839)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