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溪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溪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溪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章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再终字第6号以(2014)南溪执字第316号立案受理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溪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南溪执字第31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南溪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