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318崔 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318号罪犯崔彬,男,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籍贯黑龙江省汤原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彬犯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崔彬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崔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张世良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