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孔容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被执行人:周艳霞,女,汉族,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现于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容妹与被执行人周艳霞合同诈骗罪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艳霞逾期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容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艳霞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5号叠翠名庭C幢606房因另案正在由高要市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周艳霞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退赔被害人孔容妹十六万元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