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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崔一,××××年××月××日出生,二女儿崔姿,××××年××月××日出生,现大女儿随被告母亲生活,二女儿随原告生活。自从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且日常生活中,被告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问,两个女儿的生活起居都是原告一手操持,被告在外打工,三月二月也不打电话,有时原被告发生争执时,被告甚至对原告痛下狠手,在原告生孩子时,被告也是不予照顾。去年春节时,原告回被告家生活,春节过后原告又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矛盾时有发生,夫妻感情没有得到培养,且现在双方已分居将近一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女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崔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崔一,××××年××月××日生育次女崔姿,现长女随被告母亲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被告长期在天津打工,原告主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平常不管原告母女生活,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未能向法庭举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2014年春节后,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两个女儿,家庭本应幸福美满。被告婚后一直在外打工,二人产生矛盾不能很好的加以解决,显然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通过沟通和交流,积极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纷争,相信二人是能够和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瑞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