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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方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0751。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