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石首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训武与谢德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训武,谢德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赵训武,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德开,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赵训武申请执行谢德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德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德开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德开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谢德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训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德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训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绪平审判员 毛炳泉审判员 邹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