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少民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季某与屠某离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少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某。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某因与被上诉人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少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