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庆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