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贤与谢保增、扈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谢保增,扈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张贤。被执行人谢保增(又名谢红祥)。被执行人扈一峰(户俊江)。申请执行人张贤与被执行人谢保增、扈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保增已将执行款及以物抵债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