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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贤与谢保增、扈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谢保增,扈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张贤。被执行人谢保增(又名谢红祥)。被执行人扈一峰(户俊江)。申请执行人张贤与被执行人谢保增、扈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保增已将执行款及以物抵债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同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