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福全与定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全,定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全。被执行人定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福全与定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士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顺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