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邢贞道、丁莉莉与迟文明、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道,丁某莉,迟某明,丁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某道。原告:丁某莉。被告:迟某明,成年。被告:丁某娟,成年。原告邢某道、丁某莉诉被告迟某明、丁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邢某道、丁某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邢某道、丁某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