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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邢贞道、丁莉莉与迟文明、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道,丁某莉,迟某明,丁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邢某道。原告:丁某莉。被告:迟某明,成年。被告:丁某娟,成年。原告邢某道、丁某莉诉被告迟某明、丁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邢某道、丁某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邢某道、丁某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