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云云、梁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云,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云云,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绰号“饭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云云、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1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云云、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刘仁儒、被害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梁云云与肖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梁云云觉得受了气,准备伺机报复肖某某。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梁云云发现肖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耒阳市北正街相约美丽店门口,遂叫来被告人梁某与梁某林(批捕在逃)、梁某龙(批捕在逃)一起来到相约美丽店门口,但未找到肖某某。不久,被告人梁云云看见肖某某骑摩托车去了对面巷子,四人便上前拦住肖某某。随后双方走到相约美丽店门口,因言语不合,被告人梁云云、梁某与梁某林、梁某龙四人对肖某某拳打脚踢,将肖某某打伤。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肖某某损伤符合钝性作用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五级。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梁云云、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云云辩称,认罪。被告人梁某辩称,认罪。辩护人刘仁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给予了相应的赔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量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云云、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肖某某向被告人梁云云、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肖某某损失35000元,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梁云云的亲属与受害人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肖某某损失80000元,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梁某、同案人梁某龙、梁某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另查明,被告人梁云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有犯罪前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其报警称因摆摩托车出租与梁云云发生争执,2014年8月3日梁云云与另外三个男子跟着他到五一广场北正街,围着他拳打脚踢,左眼球被刺穿当时流血不止,后被送到医院把左眼球摘除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梁云云。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10点多钟她在店里打牌,梁云云和三个男子在她店子对面巷子打一个人,那人被打后逃了出来躲进她的店子,一只眼睛在流血,他们就拦住那四个人不准进去再打。3、现场方位示意图和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肖某某左眼球破裂(内容物剜除、义眼台植入术后)、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上颌窦额突骨折伴上颌窦积液,符合钝性作用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五级。6、被告人梁云云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他与肖某某是为赌博产生意见,肖某某输了不肯赔钱还口出狂言,他就请梁某等三人帮他去教训肖某某,找到肖某某后一起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地上有一团血,肖某某挣脱后逃到店子里,里面走出几个人劝他们不要打了,他们就骑摩托车走了。其辨认出梁某是和他一起去打肖某某的人。7、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晚梁云云催促他快点下班,后他在耒阳大桥等到梁云云,梁云云带着他们三个到北正街找人还说叫他们帮忙,见到那人后梁云云与那人说了几句话,可能回的话听着不舒服,不知道谁先踢了那人一脚,那人扑倒在地,梁云云用拳头打,其他两人用脚踢,他拉梁云云说算了,这时店子里出来的人也在劝不要打了。8、到案经过,被告人梁云云、梁某均系抓获归案。9、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民事赔偿情况,被告人梁云云、梁某已获得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梁云云、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0、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云云有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云、梁某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云云、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云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云云、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云云、梁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云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云云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对被告人梁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梁云云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梁云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刘雨滢人民陪审员 童加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