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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顾雪龙、邹建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顾雪龙,邹建冬,张伟刚,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焓诚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伟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卞丽霞,徐晓娜,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4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雪龙。被执行人邹建冬。被执行人张伟刚。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洞泾村。法定代表人顾雪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焓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工业集中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邹建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伟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15C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卞丽霞。被执行人徐晓娜。被执行人张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顾雪龙、邹建冬、张伟刚、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焓诚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伟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卞丽霞、徐晓娜、张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雪龙、卞丽霞、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408455.93元及利息、复利(至2014年2月24日计算为利息3649.54元,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以本金608455.93元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计算,2014年5月29���起至2014年6月日止以本金408455.93元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08455.93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15%计算);二、顾雪龙、卞丽霞、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306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邹建冬、徐晓娜、张家港市焓诚纺织有限公司、张伟刚、张晔、张家港保税区伟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对顾雪龙、卞丽霞、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44元由顾雪龙、卞丽霞、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雪龙、卞丽霞、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并由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邹建冬、徐晓娜、张家港市焓诚纺织有限公司、张伟刚、张晔、张家港保税区伟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52954.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