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毛先福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毛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33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先福,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先福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由毛先福称给李凤英大米45公斤。现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