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淑玲与被执行人唐小青、王春华民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玲,王春华,唐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黄淑玲,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王春华,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小青,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黄淑玲与被执行人唐小青、王春华民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小青、王春华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