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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永和与杨雄文、任太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和,杨雄文,任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和,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26日,住三台县。被执行人杨雄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任太芬,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住绵阳市高新区。陈永和申请执行杨雄文、任太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福林审判员  范 晋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茂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