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忠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杨忠林,张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袁国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林,男,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身份证号码:×××3519。原审被告:张敏,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0725。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忠林、原审被告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