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甲兰与胡才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甲兰,胡才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孙甲兰。委托代理人姜守峰,系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才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甲兰与被申请人胡才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鲁R×××××号车辆,查封担保人姜守峰名下车牌号为鲁Q×××××奥迪牌小轿车。申请人孙甲兰于2015年2月16日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