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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甲兰与胡才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甲兰,胡才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孙甲兰。委托代理人姜守峰,系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才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甲兰与被申请人胡才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鲁R×××××号车辆,查封担保人姜守峰名下车牌号为鲁Q×××××奥迪牌小轿车。申请人孙甲兰于2015年2月16日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R×××××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