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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买买提肉孜·吾斯曼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某,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6月、2012年7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某及翻译人员古扎努尔·斯拉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买买提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路191号和也健康科技平湖店,趁人不备,窃走失主全小妹棕色女士拎包一只,内有现金130余元及直板手机一部;窃走失主毛菊红欧新T**手机一部(价值731元)及中兴、小米手机等物。2、同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买买提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路陈良烧酒店,趁人不备,窃走失主张旺霞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1832元。3、同日下午,被告人买买提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朝南埭6号小松电瓶车修理店,趁人不备,窃走失主闫劲松联想手机一部。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买买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9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买买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买买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买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买买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全小妹130元、退赔失主毛菊红731元、退赔失主张旺霞1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佳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