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智有与被执行人郭明旺、戴娟爱、兰财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智有,郭明旺,戴娟爱,兰财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邱智有,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郭明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小。被执行人戴娟爱,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兰财盛,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畲族,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智有与被执行人郭明旺、戴娟爱、兰财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明旺、戴娟爱、兰财盛经本院查询车辆、林权、房产、银行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2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