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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67金 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67号罪犯金龙,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江苏省东海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以(2009)闵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龙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金龙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连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