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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万杰与刘守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万杰。被告刘守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杰与被告刘守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万杰负担。审判员  苏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