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锡良与余旭东、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良;余旭东;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30-2号 申请执行人周锡良。 被执行人余旭东。 被执行人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二村。 法定代表人:余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浦二村的厂房(所有权证号:02052520)。本院依据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浦二村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和厂房内机器设备及存货,由竞买人温州吉帝纳士真空泵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24000119536)以677万元的最高价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浦二村的厂房(所有权证号:02052520)的查封; 二、强制注销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向光 代理审判员 郑恩武 代理审判员 叶孙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建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