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5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克昌,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黄某。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启斌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