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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马建强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马建强,陈蓉,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谢中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被执行人马建强。被执行人陈蓉。被执行人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严琴伟。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马建强、陈蓉、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300元;三、被告马建强、陈蓉、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马建强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香格里拉花园听鹂路12幢和绍兴市越城区香格里拉莲歌北路5幢房产,在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开源路与越英路东北侧5幢房产,但因上述房产均系抵押房产,且在他案处置中,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