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阮永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阮永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2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董叶刚、杨帆。被告:阮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阮永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谈 敏��民陪审员严维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鸿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