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冯显桂与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显桂,郭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冯显桂,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郭成,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显桂诉被告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显桂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显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显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