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花建中与吴秀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建中,吴秀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花建中,女,1942年9月4日出生。被告吴秀梅,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原告花建中与被告吴秀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秀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建中诉称:花建中系北京市大兴区×××二区22号楼×××号房屋业主,吴秀梅系北京市大兴区×××二区22号楼×××号房屋业主;2012年1月,花建中发现家中小卫生间有水流出,后经排查,是吴秀梅家中漏水所致,漏水造成花建中家中木质装修及家具霉变,为维护花建中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吴秀梅赔偿装修、家具损失5201元、座便器安装费80元、吊顶安装及打胶费220元、物业维修费200元、铺砖费40元;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均由吴秀梅负担。被告吴秀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花建中系北京市××区×××二区××号楼×××号房屋业主,吴秀梅系北京市××区×××二区××号楼×××号房屋业主;2012年1月,花建中发现家中小卫生间有水流出,多方寻找原因后,发现是吴秀梅房屋漏水所致,因此,花建中家中木质装修及部分家具被泡霉变及坏损。经花建中申请,本院委托北京联首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花建中家中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被损坏的物品包括:过道半垭口右下受损、上部有霉点,过道整垭口右下受损、上部有霉点,过道屋顶局部起皮、开裂,卫生间垭口两侧下方受损,过道储物柜内部发霉,经评估,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月3日的评估结论为5201元。鉴定费1500元,由花建中先行支付。另外,花建中为维修漏水造成的损坏物品,2012年5月4日,花建中支出卫生间维修费200元;2014年5月29日,花建中支出吊顶上门维修费、打胶22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资产评估报告、收据、房产证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吴秀梅家漏水将花建中物品损坏,应赔偿花建中合理损失,故对花建中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秀梅赔偿原告花建中经济损失五千六百二十一元、鉴定费一千五百元,共计七千一百二十一元;二、驳回原告花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吴秀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怡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