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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常刚和犯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刚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27号罪犯常刚和,外号“小胖”,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其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常刚和考核期内违规9次累计被扣8分,建议从严掌握。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刚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