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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云立与何家全养殖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立,何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何云立(历),农民。被执行人何家全,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何云立申请何家全滩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宜民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恢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