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谭瑞炎与被执行人马祖春、怀远县五岔汽车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瑞炎,马祖春,怀远县五岔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谭瑞炎,男,1958年11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徐闻县。受委托人:杨义江,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祖春,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怀远县五岔汽车运输队。申请执行人谭瑞炎与被执行人马祖春、怀远县五岔汽车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祖春、怀远县五岔汽车运输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26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瑞炎与被执行人马祖春在本院主持下自行协商26000元结清本案,并实际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