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沙惠敏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沙惠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沙惠敏,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div>法定代表人师宏亚,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滨河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冬,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沙惠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履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注意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记载的户籍情况(沙惠敏在拆迁范围内北京市西城区XXXXX有私房一间,建筑面积X平方米,该户在拆迁范围内有一个户籍,在册人口2人即户主沙惠敏、之女李某)认定有误,该户籍实际在册人口应为3人即户主沙惠敏、之女李某、之外孙女潘某。本院认为,该问题并未影响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亦未影响(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既定效力。本院同时认为(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其他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确认该裁决合法。鉴于沙惠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在接到该裁决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建秋审判员盛亚娟代理审判员刘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