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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孟磊与戚明田、吕小辉、吕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磊,戚明田,吕小辉,吕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孟磊,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明田,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吕小辉,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吕春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孟磊与戚明田、吕小辉、吕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磊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