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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志辉与徐晓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204号申请人:王志辉被执行人:徐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与被执行人徐晓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徐晓明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已履行给付申请人2013年度、2014年度抚养费7200元并罚款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