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晓明与被申请人高颖、王琼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晓明,高颖,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吕晓明。被申请人高颖。被申请人王琼。申请人吕晓明与被申请人高颖、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颖、王琼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案外人高旭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商品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颖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二、对被申请人王琼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三、对案外人高旭所有的商品房予以查封。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