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与黄国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黄国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94号,机构代码:161043474。法定代表人:樊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冬娣,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9520032216。被告:黄国珍,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震庭(系被告黄国珍之哥哥),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为与被告黄国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与被告黄国珍自行和解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西省送变电贸易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辉明人民陪审员 黄文乐人民陪审员 熊俊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