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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戎泽金与杨喜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泽金,杨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戎泽金。被执行人:杨喜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执行人杨喜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喜友银行存款2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