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银业与傅文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业,傅文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许银业,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文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银业诉被告傅文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