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刑初字第00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2月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申领卡号为40×××20的白金信用卡1张。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29日,采用刷卡消费、套现的方式透支共计人民币119835元,于2014年2月19日还款人民币82.9元,至银行规定还款期限时尚未还款数额为人民币119752.12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多次向被告人李某催收欠款,李某以改变联系方式、离家出走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恶意透支的事实,且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欠款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薛某等的证言笔录;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偿还了全部欠款本金,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