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国汉与被申请人黄礼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国汉,黄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5-2号申请人:曹国汉,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湖南省浏阳市人。被申请人:黄礼英,女,1979年6月24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曹国汉因与周胜西和被申请人黄礼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因申请人曹国汉同周胜西和被申请人黄礼英已和解,申请人曹国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礼英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物流园分理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申请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曹国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