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邓昌明、王淑琼与龚水海、吴江四海商务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邓昌明。原告王淑琼。被告龚水海。被告吴江四海商务宾馆。投资人龚水海,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明、王淑琼诉被告龚水海、吴江四海商务宾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明、王淑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昌明、王淑琼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