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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顾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