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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与白××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323号王××:你因白××与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本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二中刑终字第208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量刑明显过重,应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为宜;基于本案证据,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白××伙同王××未经野生动物行政部门的批准,通过互联网发帖欲以每只3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倭蜂猴4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并在其暂住地北京市××1303号当场起获倭蜂猴7只的事实,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白××、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判刑罚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